將產品提供他人實施侵權負連帶責任
長期以來困擾我國創(chuàng)新型企業(yè)的專利維權難問題有望得到根本改善。國務院法制辦今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草案針對專利權人普遍反映的專利維權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等問題,提出相應措施,建立健全打擊專利侵權長效機制。
對重復侵犯專利權的行為,草案規(guī)定,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處以罰款,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專利侵權現象較為普遍
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得到重視。
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實施知識產權戰(zhàn)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chuàng)新激勵機制”;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完善激勵創(chuàng)新的產權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
但實踐中,專利侵權問題依然突出。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介紹,在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過程中,發(fā)現專利侵權現象較為普遍,特別是群體侵權、重復侵權較為嚴重,加之專利權無形性和侵權行為隱蔽性的特點,導致專利維權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使我國一些處境艱難。
“這些企業(yè)既難以從創(chuàng)新中獲利,也難以在競爭中獲得優(yōu)勢地位。專利保護不力嚴重挫傷了我國企業(yè)的創(chuàng)新積極性,甚至導致部分企業(yè)喪失了對專利保護的信心?!眹抑R產權局在草案說明中說。
明確行政調解協議效力
顯然,專利法修改中最需要解決的就是維權難問題。
草案涉及實質性修改的條文共33條,新增“專利的實施和運用”一章,其中對現有條文修改18條,新增14條,刪除1條。另有適應性文字修改或調整的條文4條。而其中,專門針對維權問題的就涉及多條,如草案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等。
在這些規(guī)定中,明確了“加大專利保護力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核心思想。進一步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專利保護制度,實行嚴格的專利保護制度,圍繞加強專利保護、加大執(zhí)法力度,針對專利權人普遍反映的問題,提出相應措施,促進專利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保護有效銜接,提高執(zhí)法效率,降低專利維權成本,營造公正公平、規(guī)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場環(huán)境。
這些內容包括:為解決“舉證難”問題,完善相關證據規(guī)則。為解決“賠償低”問題,增設對故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對假冒專利的處罰力度,完善行政執(zhí)法手段。
例如,為解決“成本高、效果差”問題,增加對群體侵權、重復侵權等故意侵權行為的查處。草案規(guī)定,對群體侵權、重復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犯專利權行為,草案規(guī)定,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依法查處,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可以沒收侵權產品、專門用于制造侵權產品或者使用侵權方法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設備等。
為解決“周期長”問題,明確行政調解協議的效力。草案新增規(guī)定,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調解協議達成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并強制執(zhí)行。
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
草案明確間接侵權責任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也值得關注。
草案新增規(guī)定,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原材料、中間物、零部件、設備,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應當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明知有關產品、方法屬于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該專利權的行為的,應當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提供的網絡服務侵犯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未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侵權產品鏈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應當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犯其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的,可以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前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合格有效的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專利行政部門認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犯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的,應當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解決專利技術轉化率低
草案對于專利價值的實現予以關注,在促進專利的實施和運用上作了一系列規(guī)定。
我國專利的成果轉化率不高,是亟待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為了解決專利創(chuàng)造、管理和運用中的突出問題,健全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專利技術轉化機制,更好地激勵創(chuàng)新并推動專利的實施和運用,草案作了諸多方面努力。
例如,為充分調動發(fā)明人、設計人的積極性,促進技術創(chuàng)新,草案明確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范圍,規(guī)定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權屬適用約定優(yōu)先原則。
為解決國家設立的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專利技術轉化率低的問題,草案允許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根據與單位的協議實施專利技術,并獲得相應收益。
為解決專利許可供需信息不對稱問題,草案借鑒國外經驗,引入當然許可制度,降低專利許可成本。
為處理好標準與專利的關系,草案規(guī)定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制度;增加防止專利權濫用的原則性規(guī)定。
此外,草案根據實踐發(fā)展需求,進一步完善專利代理法律制度,規(guī)定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執(zhí)業(yè)基本準則,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制止“黑代理”行為,對專利代理行業(yè)組織作出明確規(guī)定,營造有利于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序競爭的法治環(huán)境。
法制網北京12月2日訊